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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施行房屋出租管理

  • 发布时间:2022-01-19 浏览量:572次
  • 为了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相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对《秦皇岛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予以修改。现将具体修改情况通知如下:
    一、第一条制定依据增加《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
    二、第二条将“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各县区也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三、第七条将“市人民政府961890政务服务热线”修改为“市人民政府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四、第十三条将“(一)持不动产产权证书或者其他权属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办理申请登记”修改为“(一)持不动产产权证书或者其他权属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申请登记”。
    五、第十五条将“还应当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修改为“还应当建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等制度,确定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责任”,在“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后增加“出租人应当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时长不得低于三十日,且留存期间不得删改或者非法挪作他用”。
    六、增加“第二十二条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对发布的房屋租赁信息真实性负责。在发布信息前,应当核对出租人身份、房屋权属等信息,实地查看房屋,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向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介绍租赁房屋;(二)介绍租赁房屋成功的,负责办理租赁房屋信息登记;(三)告知出租人、承租人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
    七、增加“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二十二条规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无有效身份证件人员介绍租赁房屋、未按规定办理租赁房屋信息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工作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获悉的租赁房屋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工作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第三十二条(原第三十条)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后增加“出租人未建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确定安全管理人员,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未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未留存监控录像资料,删改或者非法挪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9日
    秦皇岛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规范居住房屋出租登记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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